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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人權公約》:英國人幫忙寫的公約

故事 第 2 個,共 6 個

第二次世界大戰(Second World War)結束後,歐洲各國想要確保戰爭中那樣的暴行不再發生。1949 年,十個西歐國家在倫敦簽約,成立了歐洲委員會(Council of Europe)。它最早的重要工作之一,就是寫一份保障人權的公約。

這份公約的正式名稱是《保障人權與基本自由公約》,通常簡稱《歐洲人權公約》(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英國的外交官和律師在起草時扮演了重要角色,曾任紐倫堡大審英國副首席檢察官的大衛・麥斯威爾・法夫(David Maxwell Fyfe)就是其中之一。1950 年,英國是最早簽署公約的國家之一。

公約在 1950 年 11 月 4 日於羅馬簽署。不過簽字只是第一步,各國還要經過國內程序「批准」才算數。英國在 1951 年 3 月 8 日就完成批准,那時執政的是艾德禮(Clement Attlee)的工黨(Labour)政府;要等到足夠多的國家批准,公約才在 1953 年 9 月正式生效。

鉛筆素描:大衛・麥斯威爾・法夫的半身像,頭微微轉向左邊
英國戰地畫家蘿拉・奈特(Laura Knight)1946 年在紐倫堡大審期間畫的法夫。 蘿拉・奈特繪,帝國戰爭博物館(IWM ART LD 5863),公有領域,來源 Wikimedia Commons

公約保障了很多權利,以下是其中七項:

生命權(right to life)
禁止酷刑(freedom from torture)
禁止奴役和強迫勞動(freedom from slavery and forced labour)
人身自由與安全(right to liberty and security)
公平審判(right to a fair trial)
思想、良心與宗教自由(freedom of thought, conscience and religion)
表達(言論)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

小測驗

In which year did the UK sign 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看中文題意英國在哪一年簽署《歐洲人權公約》?

小測驗

Which TWO rights are protected by 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看中文題意以下哪兩項是《歐洲人權公約》保障的權利?

本章目錄:基本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