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院:三套制度並存

故事 第 4 個,共 7 個

英國的法院不是一套,而是三套:英格蘭和威爾斯一套、蘇格蘭一套、北愛爾蘭一套。大方向差不多,名稱和細節卻不一樣。考試最愛考的就是這些差別,先用下面這張圖看一遍全貌。

比較圖:英格蘭與威爾斯、北愛爾蘭、蘇格蘭三套法院制度。輕微刑事案件分別在治安法院和治安法官法院;嚴重案件在皇家刑事法院,蘇格蘭在郡法官法院和高等刑事法院;陪審團 12 人或 15 人;少年案件在少年法院或兒童聽證制度;民事案件在郡法院、高等法院,蘇格蘭在郡法官法院和最高民事法院;小額訴訟上限
三套法院制度一覽。灰框是英格蘭、威爾斯和北愛爾蘭共用的;紅框是蘇格蘭獨有的。

輕微案件:治安法官上場

在英格蘭、威爾斯和北愛爾蘭,大多數輕微的刑事案件在治安法院(Magistrates' Court)審理。在蘇格蘭,輕微的刑事案件送到治安法官法院(Justice of the Peace Court)。

治安法官(magistrate)和蘇格蘭的治安法官(Justice of the Peace,JP)都是當地社區的居民。在英格蘭、威爾斯和蘇格蘭,他們通常沒有薪水,也不需要法律資格;他們會接受訓練,開庭時有法律顧問協助。被告有沒有罪由他們判斷;如果有罪,刑罰也由他們決定。

北愛爾蘭不一樣:案件由地區法官(District Judge)或副地區法官(Deputy District Judge)審理,他們有法律資格,也領薪水。

大部分刑事司法其實就發生在這裡。英格蘭和威爾斯司法機關的網站說,幾乎所有刑事案件都從治安法院開始,大約 95% 也在那裡結案。電視上那種十二位陪審員聽審的大場面,其實只占少數。

小測驗

In Scotland, which court hears minor criminal offences?

看中文題意在蘇格蘭,輕微的刑事案件由哪一個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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